2015年8月3日下午高X驾驶朱X所有的苏11111号轿车从长子县到长治市城区英雄XX附近购买物品途中遇天气突降暴雨,行驶至湛上村与颐龙湾附近的涵洞时,由于不熟悉该路况车辆不慎驶入积水较深的坑洼处,致使车辆发动机、后备箱、驾驶室全部进水,车辆当即瘫痪在该处。高X第一时间向该车的承保单位XX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燕某进行了现场勘查,后将该车拖往长子县B修理厂,在保险公司定损员马X的监督下对车辆进行了拆解,现场勘察员和定损员认为是典型的进水事故,但是报案后XX公司既未给出受理意见,更为出具详细的定损意见。朱X多次找保险公司要求指定修理厂进行修车,保险公司均借故拖延,车辆损失是马X进行定损的,报价36万元,修理厂拆车时马X也在场。朱X认为其所有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不计免赔等险种,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其损失。无奈之下,朱X找到本律师并委托我帮助其进行后续的索赔事宜。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随即对朱X的损失进行初步的核算,朱X为该次事故花去车辆维修费398233元、施救费800元、评估费6000元。结合以上损失我们向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以上项目损失以及迟延履行赔付义务造成的损失共计419033元。为此我们向法庭提供了修理厂证明、保险单、机动车修理明细表、车辆维修结算清单、修理费票据、施救费票据等证据。
经过审理,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下达了(2017)晋0411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XX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朱X200800元(上诉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之内支付)。该判决对原告朱X极不公平,车辆维修费用并没有按照相应国家正式发票金额得到法院支持,无法弥补朱X遭受的损失,无奈之下只好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本律师进行后续二审事宜。
经过审理,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下达了(2017)晋04民终2287号民事判决书吗,判决:撤销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411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被上诉人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朱X3008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586元,由朱X承担1774元,保险公司承担58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74元,由朱X承担2074元,保险公司承担2500元。
至此该案结束,朱X的维权之路几经波折,终于落下帷幕。朱X的权利得到保障离不开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完备的法律体系、以及我们法律人的不懈努力。只有锱铢必较,认真细致才能在法律实践中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