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6日10时许,胡X驾驶晋DXXX号车辆沿沁洪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KM+900M路段时,因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正横穿道路的的石X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石X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石X被送往沁源县人民医院住院13天后出院,在家休养至今。经过沁源县交警大队认定石X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胡X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后经过鉴定石X的伤情已达九级伤残。经查明事故发生后,晋DXXX号车辆的实际车主为曹X,XX公司系晋DXXX号车辆的投保单位。
事故给石X造成了巨大伤害,事故发生之后,石X一直就赔偿问题找到对方进行协商,对方均借故拖延,拒不履行赔偿损失的义务,无奈之下,石X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帮他进行后续的索赔事宜。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随即开始了诉讼准备工作,抓紧时间收集相关证据,对相关损失进行统计核算。经过准备我们向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胡X、曹X以及XX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石X伤残赔偿金、鉴定检查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共计8428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针对我方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住院病历、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等证据。
在沁源县法院的组织下,石X与对方达成了调解,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晋0431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经调解: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石X66291.7元。
至此该案结束,通过我们的代理及时挽回了当事人的损失。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障离不开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完备的法律体系、以及我们法律人的不懈努力。只有锱铢必较,认真细致才能在法律实践中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