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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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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案后积极联系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审理阶段有效辩护,从轻判处并获缓刑。

案件详情

  一、本案系由被害人邓XX醉酒后寻衅闹事引起,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被害人邓XX在案发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在XX区YY镇XXX村小学路口肆意挑衅过往车辆驾驶员,先是拍打一辆停在马路上的小轿车,继而与该车车主发生争吵。之后,被告人杜XX驾车驶到XXX小学路口时,发现被害人邓XX处于醉酒状态,为了防止车辆碰撞到被害人便停车等待被害人离开路面,但被害人却又无事生非,嘴里叫骂着,并在被告人杜XX所驾的车辆上踏了两脚。鉴于这种情况,被告人才下车与被害人进行理论,并进而发生争吵和相互撕打。

  以上事实,可以从本案被告人杜XX的供述,以及证人李XX、杜XX、尤XX的证言能够得到全面证实,尤其是被害人邓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翔实陈述了案件发生的前后经过,正是由于被害人邓XX醉酒后寻衅闹事,才导致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

  二、被告人杜XX犯罪情节轻微,后果不太严重,依法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XX在驾车途中遇到醉酒的被害人时,其当时停车礼让的行为是正确的,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因行走不稳而受到伤害。但在被害人寻衅闹事时,由于年龄不大社会阅历不深,不能理性正确处理这种突发情况,当看到自己的车辆被踢踏受到损害之后,才下车与被害人理论,进而发生争吵并与其相互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只是拳打脚踢,并没有持拿任何工具。被害人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刚符合故意伤害的立案标准。据上所述,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果不太严重,应依法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杜XX在案发后随同家属对被害人进行积极治疗,全额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出院后的护理费用,之后又与被害人积极协商调解,再次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完全谅解,使本案的矛盾纠纷彻底得到解决。

  被害人受伤住院后,被告人及父母积极配合治疗,全额支付了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及出院后的护理费用共计8090元。被害人出院后,为了彻底化解本案引发的矛盾纠纷,被告人及其父母与被害人积极协商调解,再次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28000元,被害人收到赔偿款后自愿书写了谅解书,完全谅解了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使本案的矛盾纠纷得以全面彻底解决。

  四、被告人杜XX被告人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在案发前没有任何不良表现和违法犯罪纪录,其虽然年龄不大,但早已自立从业,现经营一家理发店,在家是一个听话乖顺的儿子,在社会上是一名合法经营的个体户,被告人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深,没有再次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五、被告人杜XX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彻底诚恳。

  在公安机关首次传唤被告人开始,一直到本案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都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讯问,都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述的笔录内容前后一致,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彻底诚恳。

  六、被告人杜XX在监视居住期间遵守各项规定,没有任何违规行为。其保证在今后一定严格遵守法律,决不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 2017-10-17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原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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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小龙,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甘肃政法学院经济法学本科学历,先后在乡镇政府、公安交警、地税部门工作十多年,因崇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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