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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助被告人有期徒刑降至实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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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小龙律师 在线
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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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梁律师提出的“万某无强拿硬要财物主观故意,该情节不予认定”及“万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万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较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上限大幅降低,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更轻的刑事处罚。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万X、李X等人酒后逞强耍横,无故殴打被害人王X、刘X,致二人轻微伤,期间万X夺取被害人王X价值1345.14元的手机。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寻衅滋事罪,同时指控万X存在强拿硬要财物情节,建议对万X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万X委托甘肃XX梁小龙律师担任辩护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办案思路

作为被告人万X的辩护人,接手案件后,我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核心思路如下:
1.  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认可,配合司法机关审理,同时重点审查案件关键事实,精准梳理辩护突破口,聚焦对万X量刑影响较大的核心情节;
2.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万X“强拿硬要被害人财物”的情节,重点核查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结合案件事实论证万X夺取手机的目的是迫使被害人下车,无非法占有故意,不符合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的构成要件,请求法院不予认定该加重情节;
3.  针对万X是否持木棍殴打被害人的争议,结合全案证据审慎质证,客观呈现案件事实;同时着重强调万X的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包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赔偿2000元,参与共同赔偿共计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4.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围绕共同犯罪中万X的作用、从轻处罚情节展开辩护,合理提出量刑建议,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争取最优判决结果。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共同寻衅滋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X犯寻衅滋事罪,且认定其存在强拿硬要财物的情节,建议量刑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庭审中,我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充分发表辩护意见,重点论证万X夺取手机的行为不构成强拿硬要,同时全面阐述万X的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我提出的“万X无强拿硬要财物主观故意,该情节不予认定”及“万X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万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较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上限大幅降低,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更轻的刑事处罚。被告人李X因系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本案的办理,既严格恪守律师执业准则,尊重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也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精准的辩护的策略和严谨的证据分析,有效打掉加重情节、凸显从轻情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当事人权益的平衡。


  • 2018-03-14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原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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