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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8)甘05民终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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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一审事实不清,案件被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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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 甘05民终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李XX,男,生于1965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上硬王村滩平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梁小龙,甘肃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马XX,女,生于1967年4月5日,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上硬王村滩平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XX,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牛XX,女,生于1984年10月11日,汉族,农民,住XX县金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XX,XX县XXXX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XX(系牛XX丈夫),男,生于1981年1月14 日,汉族,住XX县XX镇姚庄张家巷17 号。

  上诉人李XX、马XX因与被上诉人牛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XX县人民法院(2017 )甘0523 民初67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XX县人民法院(2017) 甘0523 民初6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XX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XX、马XX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2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田X

  审判员田XX

  审判员王XX

  二O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瑞玉

  书记员华XX


  • 2018-01-31
  •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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