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同日与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和平区婚姻登记处备案,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11万元,分期给付。后被告要求女方提前给男方过户,过户后被告违约。被告尚欠原告房屋补偿款8万元,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辩称没有相应的给付能力,离婚协议双方已经约定在房产过户后,收到房款才给予此笔钱。房子在2017年7月过户,原告并未支付我方的抚养费,支付的抚养费只有四万元人民币。
后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后法院认定,协议离婚系夫妻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达成的一致意见,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刘X与被告安XX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双方的财产分割情况进行了约定。经审查,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协议书约定,被告安XX应支付原告刘X房屋补偿款110000元,被告安XX应依离婚协议履行。另被告安XX已经偿还了原告刘X30000元,被告安XX欠原告刘X房屋补偿款80000元。因被告安XX未履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但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上的约定,被告应先行偿还原告50000元,剩余30000元,被告应以分期付款方式每月支付2500元为宜。
判决如下:
被告安XX欠原告刘X房屋补偿款共计80000元;被告安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X房屋补偿款50000元;剩余30000元房屋补偿款由被告安XX分十二次给付原告刘X,被告安XX于2018年4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原告刘X房屋补偿款2500元,被告安XX于2019年3月10日前将上述剩余30000元房屋补偿款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