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车主不知情驾车逃逸,依法为其减少损失

  • 交通事故
  • 新津县人民法院(2018)川013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
交通事故
侯东林律师 在线
四川鼎民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2027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第一:成功启动被告蔡某车辆的交强险。第二:将原告城镇户口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打成农村户口计算。第三:依法减少了原告的其他各项损失。

案件详情

  新津县人民法院(2018)川013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要陈述:

  2017年6月11日,被告蔡X驾驶无车牌号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新津县花桥镇乡道左转弯时,遇原告雷X驾驶的无车牌号的普通摩托车对向直行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雷X倒地。这时,被告张X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此路段右转弯时来不及避让撞上雷X,造成雷X受伤。事故发生后雷X驾驶驶离现场。事后雷X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交警队出的事故认定书载明:雷X、蔡X承担次要责任,张X承担主要责任。

  2018年1月,原告雷X向新津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X、张X、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雷X178942.16元(起诉时,原告按全额的百分之八十五起诉,也就是认为自己仅有百分之十五的责任)。在诉讼中,被告张X委托侯东林律师(四川XX)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该案经过法院两次开庭后,最终做出判决,判决我方当事人张X仅需赔偿原告雷X14749.13元。

  该案的争议焦点如下:第一、原告雷X是否应按照城镇户口计算残疾赔偿金?第二:保险公司的商业险能否启动?第三:被告蔡X是否应该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偿原告雷X。

  律师分析:

  在我接手这个案子以后,经过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以及到新津县法院阅卷以后,对本案有了一个基本的思路;原告在起诉中有意的忽略了被告蔡X所驾车辆未买交强险的问题,因此我开庭第一步直接向法院提出应该让蔡X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偿。对于城镇户口问题,本人认为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长期生活在城镇,不应该按照此标准计算,最终法庭予以采纳。商业险问题,由于我方当事人由驾车逃离现场的问题,所以无法启动。

  律师建议: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切勿慌忙的离开现场。另对于机动车辆,应该及时足额的购买保险。


  • 2018-03-23
  • 新津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侯东林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侯东林律师
5.0分服务:2027人执业:7年
侯东林律师
15101201****8425 执业认证
  • 四川鼎民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邛崃市临邛镇凤凰大道325号
侯东林律师,四川鼎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仲裁兼职仲裁员,主要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
  • 134 5859 1450
  • MINGTUOLVSHI0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