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县人民法院(2018)川013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要陈述:
2017年6月11日,被告蔡X驾驶无车牌号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新津县花桥镇乡道左转弯时,遇原告雷X驾驶的无车牌号的普通摩托车对向直行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雷X倒地。这时,被告张X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此路段右转弯时来不及避让撞上雷X,造成雷X受伤。事故发生后雷X驾驶驶离现场。事后雷X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交警队出的事故认定书载明:雷X、蔡X承担次要责任,张X承担主要责任。
2018年1月,原告雷X向新津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X、张X、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雷X178942.16元(起诉时,原告按全额的百分之八十五起诉,也就是认为自己仅有百分之十五的责任)。在诉讼中,被告张X委托侯东林律师(四川XX)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该案经过法院两次开庭后,最终做出判决,判决我方当事人张X仅需赔偿原告雷X14749.13元。
该案的争议焦点如下:第一、原告雷X是否应按照城镇户口计算残疾赔偿金?第二:保险公司的商业险能否启动?第三:被告蔡X是否应该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偿原告雷X。
律师分析:
在我接手这个案子以后,经过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以及到新津县法院阅卷以后,对本案有了一个基本的思路;原告在起诉中有意的忽略了被告蔡X所驾车辆未买交强险的问题,因此我开庭第一步直接向法院提出应该让蔡X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偿。对于城镇户口问题,本人认为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长期生活在城镇,不应该按照此标准计算,最终法庭予以采纳。商业险问题,由于我方当事人由驾车逃离现场的问题,所以无法启动。
律师建议: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切勿慌忙的离开现场。另对于机动车辆,应该及时足额的购买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