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367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要叙述:
2017年12月,邛崃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183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左X和王X离婚。后王X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二审中,左X委托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
王X称: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左X真实住址不详;2、一审未审查左X近年来的收入情况、孩子费用、债权债务等;3、左X采取欺骗方式带走小孩;4、左X拒绝为王X将部队依据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工作安置和社会保险;5、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6、一审法院未按照王X要求调取证据;7、双方未对子女问题协商一致)。
我作为王X代理人辩称:1、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毫无和好可能。2、王X和左X均系再婚,而左X却仅只有这一个孩子;并且孩子长期跟随在左X身边生活,左X也有条件抚养小孩,左X的教育水平也有利于小孩成长。3、王X的社保等问题与本案无关。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及其处理方式:在我接手这个案子以后,经过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及看完本案有关案卷后。认为王X和左X的感情却已破裂,应此在开庭前向法院说明了本案的有关情况。法官在开庭中,也会针对夫妻感情问题进行调查,因此在庭审中,在法官向王X调查的情况的时候,及时向法官提供信息。针对孩子抚养权问题,列举出左X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并在庭审中依法对王X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
律师建议:离婚案件中,第一步应该重点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其次才是关于孩子、财产问题;因为离婚案子中,一旦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你其后的证据也起不了很大作用,你只有半年以后再次起诉离婚,下一次你还是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才有可能让法院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