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多次协商最终法院调解离婚

  • 婚姻家庭
  •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2018) 川0183 民初931号民事调解书
婚姻家庭
侯东林律师 在线
四川鼎民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2043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参与本案诉讼、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最终使本案调解离婚。

案件详情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8) 川0183 民初931号

  原告: 岳XX,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 侯东林,四川XX律师。

  被告: 陈XX,男,汉族。

  原告岳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 月20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岳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准予原、被告离婚; 2、女陈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500 元的生活费直至陈某独立生活为止。事实与理由:
原告岳XX与被告陈XX于1997年9 月29 日登记结婚,双方于1998 年4月23
日生育子陈X,于2011年3月1日生育女陈某,后双方缺少交流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岳XX与被告陈XX自愿离婚;

  二、女陈某随被告陈XX生活,原告岳XX自2018年4月起每月支付女陈某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其医疗费和教育费的一半,上述费用原告岳XX于每年3 月30
日和9月30 日向被告陈XX结算支付,直至女陈某独立生活为止;

  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岳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分析:收案后,在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情况以后;多次与被告沟通联系,希望和平解决此事;终于在开庭前,经本人和法官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最终本案调解结案。


  • 2018-04-10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侯东林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侯东林律师
5.0分服务:2043人执业:7年
侯东林律师
15101201****8425 执业认证
  • 四川鼎民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邛崃市临邛镇凤凰大道325号
侯东林律师,四川鼎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仲裁兼职仲裁员,主要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
  • 134 5859 1450
  • MINGTUOLVSHI0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