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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从轻处罚,当事人获缓刑

  • 综合类型
合同事务
刘双律师 在线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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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争取取保候审以及缓刑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6日15时27分,当事人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在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街道XX,因车辆操作不当,与他人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骑行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8月31日出院后在家中死亡。经专业鉴定,死者死亡原因为车祸导致的重度颅脑损伤。交管部门依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死者承担次要责任。2017年10月,当事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12月,公诉机关以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投案,具备自首情节。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案件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核实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伤情鉴定、投案经过等核心案件事实,固定案件关键证据。在充分核查案件细节后,律师确认当事人无任何犯罪前科,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法定自首从轻处罚情形。同时,律师深入核实当事人个人及家庭特殊情况,确认当事人为听力残疾人,是家庭主要经济支柱,家中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家庭经济负担沉重。针对本案案情,律师整理完整的辩护思路,重点围绕当事人自首、无犯罪前科、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家庭特殊困难等多重从轻处罚情节展开辩护。庭审过程中,律师依法提交残疾证、家庭困难证明、谅解书、赔偿凭证等关键证据,完整、清晰地向法庭阐述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宽大处理。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实全部案件事实,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罪罪名,同时充分采纳辩护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考量当事人具备自首法定从轻情节,无犯罪前科,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结合当事人身体状况、家庭抚养压力等酌定从轻情节,综合评估案件社会危害程度与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当事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次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处理,避免其入狱服刑,最大程度降低了本次刑事案件对当事人个人及家庭的负面影响。
律师核心价值:深挖自首、谅解及家庭特殊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从轻判决
  • 2018-01-16
  • 成都市温江区(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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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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