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特许经营招商应规范,违法解除判担责

  • 合同事务
  • (2015)杭余知初字第70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友铭律师
特许经营合同因招商单位违约解除,加盟商依法获得赔偿

案件详情

  原告干**因被告杭州**服饰公司违法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要求被告赔偿未果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本院认为,干**与杭州**服饰公司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书》及《店铺装修支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庭审中,双方均确认上述合同书及装修支持协议已经解除,但双方就导致合同及协议解除的违约责任主体产生争议。干**主张杭州**服饰公司在收到其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律师函后,以解除合同告知函的形式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导致合同解除,杭州**服饰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杭州**服饰公司抗辩其因干**租赁的店铺面积未达到合同约定的30平方米而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故违约方系干**。本院认为,首先,虽然干**在庭审中自认涉案租赁店铺未经装修前,扣除储物间和卫生间的面积客观上小于30平方米,但对于装修后的店铺实用营业面积双方尚不能确定。而加盟合同书和装修支持协议并未明确“经营场地面积要求在30平方米以上”是指装修前还是装修后,且杭州**服饰公司在庭审中亦表示装修后实用面积达30平方米也予以认可。因此,杭州**服饰公司仅以涉案店铺装修前营业面积未达30平方米主张干**违约,缺乏依据。其次,加盟合同书和装修支持协议虽就经营场地面积大小作出约定,但并未约定经营场地面积未达30平方米以上双黛公司即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杭州**服饰公司以此单方解除合同缺乏合同依据。另外,涉案店铺建筑面积为38.15平方米,即使经装修后实用营业面积未达30平方米,其面积差距亦不会太大,也不构成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综上,杭州**服饰公司以干**租赁店铺面积未达30平方米为由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干**主张杭州**服饰公司拒绝提供保证金交款账户及店铺装修店面效果图、装修施工设计图纸,导致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而最终解除,从而主张杭州**服饰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干**主张的各项损失,房屋空置租金损失19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可得利益损失和房屋急转溢价损失,因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服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干**损失19500元;

  二、驳回原告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15-12-28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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