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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陈XX、王XX、勾XX、王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3)长民初字第0413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贾发令律师
在本案中代理人通过各方面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多次论证、多次推演最终使得该案很有利于被告的方向发展。

案件详情

  2012年12月23日勾XX在为原告陈XX建房过程中从一楼楼顶摔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协商,勾XX方亲属代表高XX(甲方)与原告陈XX代表人陈XX(乙方)、先锋村村委会书记王XX(丙方)于2012年12月27日签订赔偿协议一份。该赔偿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因受害人勾XX死亡由乙方、楼板厂、电葫芦方及陈XX、吴XX共同向甲方支付赔偿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该笔费用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支付,甲方不再向其他方面追索。在签订本协议之日,乙方先向甲方支付现金壹拾贰万元整,下余捌万元整在壹周以内付清,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之前,乙方已为受害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再收回,下欠医院的医疗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该协议由勾XX亲属代表高XX、陈XX代表人陈XX、王XX及在场人勾XX、勾XX均已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被告陈XX代表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20000元。2013年7月16日原告以诉称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第三人勾XX当庭提交赔偿协议证明该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为有效。原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认为其并未见过,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签订协议时原告并未在场,12万元赔偿款由被告直接交付给王XX,王XX交给高XX。第三人当庭申请证人高XX、勾XX、勾XX出庭作证,证明赔偿协议签订系真实有效。证人高XX到庭证明自己系第三人勾XX之表哥,2012年12月23日勾XX平在为陈XX建房过程中发生事故,后送医院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后经证人代表死者亲属方与陈XX弟兄四人及王XX协商达成协议,签订协议时原告未在场。证人勾XX到庭证明勾XX为陈XX建房过程中死亡,陈XX让证人协调,后在一饭店达成协议之事实。证人勾XX到庭证明陈XX与勾XX签订的协议均由代理人所签,陈XX并未在场,原因为陈XX需筹集赔偿款且有代理人在场。原告对上述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被告对证人高XX的证言不予认可,对勾XX的证言予以认可,对证人勾XX的证言承认证人在签订协议时在场。庭审中原告具体释明其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第三人所提交的赔偿协议无效,承认勾XX在建房过程中受伤死亡属实,12月25日自己和陈XX、陈XX到第三人勾XX家中协商过赔偿,但未达成协议,在XX酒店签订协议之事,自己并不知情,12月29日左右陈XX告知协议内容,自己表示不同意,无力赔偿,故坚持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相关书证在卷,足以认定。


  • 2013-12-24
  • 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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