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外卖小哥送餐途中摔伤,成功获得赔偿,工伤待遇6万元

  • 劳动工伤
  • 甘劳人仲案字(2017)第3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晓燕律师
在仲裁前刘某某通过网络调取了用人单位指令其下单送外卖的相关微信计录,证明了刘某某在送外卖过程中受用人单位指派、管理,并给付一定的劳动报酬,最终刘某某胜诉,甘井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刘某某送外卖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案件详情

  刘XX系吉林到大连打工的农民工,今年26岁,2017年2月5日他通过手机网络加入了改公司(用人单位),成为一名网约送餐员。2017年2月10日,他在骑摩托车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右内踝骨折和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18天,支出医疗费2万余元。

  由于网络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像刘XX这样通过网络公司程序下单,在送快递过程中受伤的情况,一般属于临时雇佣关系,不能通过工伤赔偿,截止目前,国内也没有相关判例。

  由于受伤后长时间不能工作,刘XX连生活费都没有了。他想,自己是在送外卖的路上受伤,总不能让自己买单吧?在走头无路的情况下,今年8月份,刘XX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找到张晓燕律师,了解情况,了解到入职时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也没有为其参保商业险,刘XX要想维权,只能认定他在送外卖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通过工伤给予赔偿。张晓燕律师代表刘XX向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在送外卖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赔偿款。

  由于张晓燕律师在仲裁前帮助刘XX通过网络调取了用人单位指令其下单送外卖的相关微信计录,证明了刘XX在送外卖过程中受用人单位指派、管理,并给付一定的劳动报酬,最终刘XX胜诉,甘井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刘XX送外卖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接到裁定书后,表示不服,又将刘XX起诉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判决张X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张晓燕律师在一审诉讼期间继续为刘XX提供法律帮助,并主动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在一审法院开庭的前一天,用人单位才表示愿意和解,除为刘XX报销医疗费外,还一次性支付刘XX工伤待遇6
万元 。开庭时,兴XX公司将现金6万元交给刘XX,主审法官当场为双方制作了《调解书》。

  刘XX拿到赔偿款后,热泪盈眶,情不自禁地说:“目前用单位外卖业务非常发达,有些人在大连工作,而实际雇佣他的网络公司却在外地,如果没有张晓燕律师的帮助,我都不知道告谁!在律师的帮助下,我们“外卖小哥”的权益就有保障了”


  • 2017-08-04
  • 最高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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