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前,农民工周XX因工致一级伤残,由于单位没有为他缴纳工伤保险,法院判决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近年来物价不断上涨,对于一名一级工伤职工来说,生效判决的工伤待遇已不够用。近年来,有关部门不断调整职工的工伤待遇,那么周XX的工伤待遇是否也应调整?近日,法院判决这家单位股东给付周XX两年工伤待遇的差额,合计10万余元。据悉,这起判决在本市XX属首例。
12年前因工致一级伤残
2006年2月,来自瓦房店的农民工周XX受聘于一家广告公司,从事高空安装广告牌的工作,工作期间,广告公司没有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替他缴纳工伤保险。2006年11月7日上午,周XX在安装广告牌时不慎从高空坠落,腰部受伤,随后被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腰椎骨折,神经受损,腰部以下失去知觉。2008年7月30日,经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XX为1级伤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周XX的家在农村,他的受伤对于这个贫困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受伤后周XX的生活一直都由年迈的母亲照顾,家庭的重担全落在了年老多病的父亲身上。由于广告公司没有赔偿能力,周XX受伤后就停发工资,无奈之下,周XX将广告公司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给付工伤待遇。
由于周XX是一级工伤,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依照规定,工伤职工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其本人受伤前月工资的90%按月发放工伤津贴,按照受伤前上一年度大连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0%发放生活护理费。但由于广告公司没有替周XX交纳工伤保险,他的工伤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就由单位买单。
2008年9月1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广告公司给付周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040元,自2008年4月起,按月伤残津贴1089元至死亡时止,按月给付生活护理费783.60元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起诉索要工伤待遇差额
周XX的父亲说,对于一个一级工伤的人来说,每月领取伤残津贴1089元和生活护理费783.60元确实不多,尤其是近几年物价不断攀升。近几年,职能部门对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不断调整,周XX父亲认为儿子的工伤待遇也应当进行调整。
周XX的父亲找到辽宁XX的张晓燕律师担任周XX的代理人,经律师调查,某广告公司已经注销,当年注册广告公司的三个股东二个在大连、一个在湖北。便将某广告公司的三个股东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考虑到诉讼时效为2年这一情况,要求三个股东依照人社部门下发的工伤职工待遇给付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差额。
对于周XX的起诉,三个股东均不予认可,他们认为,周XX的工伤待遇,已经由生效的判决予以确认,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法院再以新判决更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广告公司没有替周XX交纳工伤保险,而周XX是农村户口,也不能够按照城市工伤职工的标准要求工伤待遇。广告公司已经注销,从法律上讲已经不存在,因此周XX的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应当驳回。
张晓燕律师却认为,广告公司虽然已经注销,依照法律规定,其债务应当由三个股东承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为使工伤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大连市针对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周XX作为工伤职工,也应当享受此优惠政策。
仨股东支付10万余元差额
主审法官经过审理采纳了张晓燕律师的代理意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2015年大连市一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为每月2170元,生活护理费(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每月1820元;2016年大连市一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为每月2420元,生活护理费(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每月2003元;而生效判决周XX的伤残津贴1089元和生活护理费783.60元,其工伤待遇应当依照大连市的标准相应调整。鉴于周XX工伤赔偿期间某广告公司已注销,其债权、债务应由广告公司的三个股东承担。
2018年4月20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广告公司的三个股东给付周XX2015年度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费差额26040元,2016年伤残津贴差额28848元。同时给付2015年生活护理费差额21840元,2016年生活护理费差额240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