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诉称,其与周X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琐事激烈争执,周X于2012年1月起离家出走,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其与周X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徐X与周X通过网上聊天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徐X于2012年6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周X离婚。2012年11月5日,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并未改善,徐X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周X离婚。
诉讼中,徐X称其与周X并无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分割,并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证、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基础系夫妻感情。徐X与周X结婚后,缺乏交流与沟通,逐渐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现二人已经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徐X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徐X与周X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0元,二项合计800元,由徐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XX,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