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系惠山区钱桥同发灯具经营部经营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杨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原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系惠山区钱桥同发灯具经营部经营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杨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