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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X某与济南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 (2016)鲁0105民初40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振虎律师
接到此案后,根据事故发生经过、法律依据,起草起诉状,后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变更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2016年6月7日10时30分,第二被告驾驶第一被告所有的车牌号鲁AMVXXX轻型普通货车,在天桥区XX发生交通事故,碰撞原告裴X某,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山东大学第二医院救治。经济南市公安交警支队天桥区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二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限内,原被告各方就上述费用的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55373.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护理费9244.88元、误工费5600元、伤残赔偿金2586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2200元,共计103478.8元。

  判决:

  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XX清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裴X某医疗费1万元。

  二、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XX清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裴X某护理费9189元、误工费5600元、伤残赔偿金2586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42249元。

  三、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XX清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裴X某医疗费45373.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合计48573.92元。

  四、被告济南某某运输公司、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裴X某鉴定费2200元。


  • 2017-05-08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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