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6)鲁0191民初222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振虎律师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据事实与法律依据,起草起诉状,并追加赵某某为第三人共同参加诉讼,在同一个案件当中,一次性解决,同时对保险金的份额进行了分割,避免了诉累。

案件详情

  被保险人李XX于2016年1月29日在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XX公司处投保金富跃年金保险,保险年限为10年,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9日止。2016年3月3日16时20分,被保险人李XX发生交通事故去世,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保险金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作为被保险人李XX的遗产。事故发生后,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XX公司拒不支付保险金。故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XX公司向原告支付年富跃年金保险金187200元;二、判令原告与赵XX法定继承上述保险金;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公司答辩称:原告的亲属李XX在我公司投保了年富跃年金保险,保险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后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亡,但其法定继承人没有到我公司报案,也未申请理赔,因此该保险金不是我公司不赔,而是我公司并不知情。从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4469号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是李XX法定继承人之间对保险理赔未达成一致,而不是原告与被告山东XX公司之间的保险纠纷。因此,我方认为不应承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月29日,案外人李XX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案外人李XX投保年富跃年金保险。保险生效日为:2016年1月29日24时,保险年限为10年,合同期满日为2026年1月29日,合同中对各保险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进行了约定,其中1年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为187200元。合同第十二条约定:除另有指定外,合同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

  判决:

  一、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XX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第三人赵XX保险金187200元;

  二、原告、第三人赵XX对于上述保险金各继承四分之一。


  • 2017-06-02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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