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万XX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案

  • 婚姻家庭
  • (2017)津0111民初763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许秋莉律师
该案是我们团队办理的,主要是通过多次调解最终得到了解决。当事人其实之前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但是都没有结果。我们的居中调解最后使当事人的诉求得到了解决。开始调解的时候,被告不同意配合,认为分手后,对方的事跟自己无关,也不要对方房子的份额。但是即便她不要,我方当事人也没办法解决房子过户问题,想要卖方都卖不了。 后来经过多次调解,被告最终同意了我们的方案

案件详情

  当事人张XX与被告万X某(女)原来是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以双方贷款购买了房屋一套,房子约定男方99%份额,女方1%份额,购房款全部来自于男方。后来双方因为恋爱关系终止未能结婚,并且女方分手后已与他人结婚。张XX的房屋一直处于两个人共有的状态无法解决。

  本案的难点在于,有贷款的房屋,即便法院判决分割清楚了双方的份额,而且即便是判决归男方张XX一人所有,也是没办法办理过户手续的。需要待贷款还清后才能过户。所以本案我们的工作重心是帮助当事人与对方调解,争取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让对方配合张XX将房屋卖掉。

  根据法律规定,婚前一方出全款购房写在两个人名下的,但是最后没有结婚的。该房屋中未出资方获得的份额,属于附条件赠与所得,即一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没有结婚的,可以主张返还。也就是说本案种张XX是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房屋的全部的所有权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贷款的房屋办理过户,需要经过银行同意,而一般情况下银行是不会同意的。所以就出现了法院虽然判决了,但实际却过不了户的情况。

  经过几轮谈判,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即被告同意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的相关手续。一、被告万X配合原告张XX办理房屋的买卖、过户手续,原告每次在被告配合办理同时支付被告费用15000元;

  二、被告万X某的联系方式确认为****,原告张XX的联系方式确认为****,如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需于变更当天电话、短信告知另一方;

  三、每次办理手续前三至五天原告通知被告办理时间、地点、所需材料等。如因被告导致当天手续未办理成功,原告不支付被告费用,如系原告原因,原告仍需支付被告费用……


  • 2017-10-13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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