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个非法定继承人的继承纠纷案,我方委托人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其尽到了很多赡养义务,想在被继承人死后获得一定的遗产。接受委托后,跟当事人谈话了解了基本情况,并指导当事人组织证据材料,并积极与对方进行谈判,谈判不成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
参与了多次父女俩的调解,最终在法院签订了调解协议。虽然我方当事人尽了赡养义务比较多,但其并不是法定继承人,而且也比较难通过证据来证明自己尽到的赡养义务。协商是比较好的解决方案,最终其父亲愿意支付8万块钱作为补偿。
最终法院调解成功,对方愿意答应我方的要求。本案当事人的父亲不尽赡养义务,当事人的爷爷是由我方当事人长期照顾。去世后,其父亲一分钱都不愿意给我方当事人,遂起诉至法院。在法官组织的调解下,对方愿意支付我方8万元,双方大成了调解。本案从法律规定角度讲是很难争取到相应的利益的。但是最终通过调解的方式完美的解决了,纠纷解决并非只有判决一个途径,当事人的自行调解以及法院调解都是很好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调解书部分内容节选:
本院受理原告刘X与被告刘X某继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X以其对爷爷刘X乙所尽抚养义务较多为由,要求继承刘X乙名下位于北京市****号房屋。经询刘X乙认可刘X所述事实,但要求房屋由自己继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北京市****号房屋归刘X乙所有;
二、刘X乙给付刘X人民币八万元,给付时间为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给付人民币肆万元,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前给付人民币肆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