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离婚后儿媳主张拆迁补偿析产获得补偿案

  • 婚姻家庭
  • (2015)一中民终字第556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许秋莉律师
在律师的努力下,成功撤销了一审判决。很多做分家析产的律师并不懂得拆迁的相关规定,是此类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拆迁后的分家析产与普通案件有一些区别,关键证据就是拆迁协议。同时也要区分按照人头补偿的部分和按照房屋及土地面积补偿的部分。作为被安置人虽然不是房屋的产权人也是有拆迁利益的。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及案情分析:

  朱XX和前夫离婚之前居住在前夫父母的房子里,与父母共同生活,后该房屋遇到拆迁(婚内),拆迁时朱XX作为被XX人获得了相应的拆迁安置份额(90平米安置房份额以及补偿款),一审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在为调取拆迁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认为房屋所有权人使其前夫的父母,跟朱XX无关,所以判决驳回了朱XX的请求。朱XX二审委托我们,想要主张拆迁安置房中一套的所有权以及拆迁补偿款相应的份额。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作为被XX人是享有拆迁安置利益的,一审的事实认定错误。

  二、办案思路:

  在诉讼中调取拆迁安置协议,积极主张朱XX应得的拆迁安置利益。

  三、办案过程:

  接到案件后,律师详细的分析了案件的情况,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即当时的拆迁安置协议,但是当事人并没有办法获得,所以在立案后,向法院申请调取了该证据,同时提供给了法官当地拆迁安置的政策作为参考。庭审中法院表示,朱XX确实享有拆迁安置利益,并享有拆迁房屋的份额,法官给律师和朱XX出具了一份一中院审理该类案件的内部指导意见。即,如果被安置人的拆迁安置房屋的份额(平米数)小于最终获得房屋任何一套的面积,即不能判决所有权,只能判决享有该份额,按照拆迁安置房回购的价格给与货币补偿。

  朱XX当庭表示坚决要房屋所有权,因为如果是这种方式计算的货币补偿会很不划算。但是对于拆迁补偿款中自己的份额,一审法院判决是严重错误的,最终一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对拆迁补偿款的部分按照我方主张进行了判决。对于安置房的所有权在向我方示明后,我方仍然坚持的情况下驳回了所有权的请求。律师指导当事人如果执意要该份额,可以再另行起诉解决。

  四、案件结果及办案心得:

  对于拆迁后的分家析产,北京的不同的法院审理的依据和尺度是不一样的。同类案件在相同的法院审理的结果也不同,本案中,对于拆迁补偿款部分,通过律师的积极努力,改变了一审的判决,为当事人争取了合理的利益。对于房屋的的份额,建议当事人另案起诉主张补偿而非执意要房屋所有权。


  • 2015-09-17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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