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XX,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君,浙江XX律师。
被告:齐X,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XX与被告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XX诉称:1、齐X向徐XX支付欠款20000元;2、齐X向徐XX支付自2016年8月15日自实际交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每年6%的利率暂计至2016年12月15日为400元);3、诉讼费由齐X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25日,齐X向徐XX出具《借条》1份,确定:今齐X向徐XX借款20000元。后徐XX多次通过短信方式向齐X进行催讨。
徐XX为本案支付公告费6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齐X未按约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徐XX的相应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XX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XX公告费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齐X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