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刚
被告:成都XX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吴XX与被告成都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已立案。
原告诉称
吴XX诉称:双方于2016年9月3日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约定由被告XX公司装修原告将要取得的位于简阳市XX的房屋。2016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元、装修首期款22600元。后经了解,被告的装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且原告的房屋尚需半年多才能交付,故原告决定解除该合同。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2000元及首期预付款22600元。
本院认为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乙方XX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双方已通过合同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7年8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以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房屋位于四川省简阳市,故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房屋位于四川省简阳市,故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XX
审判员郑X
审判员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