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xx公司
被告:王X
原告诉称
原xx公司诉称,从2015年6月起,原告雇佣被告使用原告的微信平台向客户销售玉石。后来原告发现被告存在欺骗客户、擅自收取客户款项而不交回公司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说明并退还相应款项。2016年9月5日,被告偷偷到原告公司打伤公司工作人员,损坏玉石货品和办公用品,并拿走原告公司的手机及部分玉石货品。原告xx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700元。
被告辩称
第一,本案是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因工作财务收支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原告未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违反了仲裁前置程序,请驳回其起诉;第二,原告并不存在擅自收取货款行为和打伤公司工作人员行为;第三,擅自收取货款和打伤公司员工是一个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和一个侵权法律关系,应当分案处理,不应当在同一个案件中进行处理。
审理经过
原告xx公司诉被告王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后,2017年2月28日,原告xx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xx公司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4元,由原告四川xx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梁林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