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刚
案件描述
2017年6月5日,申请人成都XX公司以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为此申请人提交了四川XX公司于2017年3月3日作出《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及大量债务合同资料,证明公司目前已经瘫痪,无法正常经营,对外已经拖欠了大量债务,公司内部产品积压,无法变现产生价值。继续经营将进一步损害公司员工、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已经没有回转的余地和挽救的价值,不得不进入破产程序,发布相关公告,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成都XX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XX,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提交了四川XX公司于2017年3月3日作出《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表明成都XX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住所地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XX,该信息已由成都市武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破产清算应由本院管辖。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成都XX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沈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余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