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 周勇律师
【案情简介】一、2015年3月初,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通过方某(另案处理)联系,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花样年华别样城XX,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某处以6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200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实际支付毒资40000元。刘XX安排原审被告人张X、游X等人驾驶两辆汽车,采取交替前行方式,将2000克冰毒运回邻水贩卖。
二、2015年4月初,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在广东省惠州市获得冰毒后,联系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前往购买,刘XX到达惠州市惠阳区XX以80000元的价格从李X处购买3000克冰毒,和原审被告人张X一同将该宗毒品运回邻水贩卖。
三、2015年3月,原审被告人甘XX联系好巴中的毒品买家并与刘XX谈好后,叫原审被告人张X从刘XX处取得200克冰毒,运至巴中市通江县以140元每克的价格卖与他人。因毒品实际重量为190克,张X收取毒资26600元,扣除付给刘XX的毒资及相关费用后,甘XX分得7400元,张X分得7500元。
四、2015年4月,原审被告人张X某通过原审被告人甘XX介绍,到邻水县与原审被告人刘XX见面并购买冰毒。刘XX为保证收到毒资,安排他人携带冰毒与张X某、甘XX到达巴中市,将300克冰毒交给张X某贩卖。
五、2015年5月,原审被告人甘XX和刘XX从邻水县租车前往巴中市通江县,将携带的200克冰毒以16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
六、2015年6月,原审被告人甘XX联系刘XX一起从邻水县租车前往巴中市通江县,将携带的300克冰毒以26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
七、2015年5月,游X某联系原审被告人甘X,并委托其购买冰毒,甘X到原审被告人刘XX在邻水县XX的家中以10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6克冰毒,甘X从中取出约1克后将剩余的冰毒交给游X某。
八、2015年6月,吴XX交给原审被告人黄X2500元购买50克冰毒,黄X交给原审被告人甘X2900元(其中黄X垫付400元),甘X从原审被告人刘XX处购买50克冰毒,并从中取出少量用于自己吸食,将剩余的冰毒交给黄X,黄X转交吴XX。
【承办过程】周勇律师在本案中系刘XX的二审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刘XX对贩卖毒品部份事实无异议,但对一至五中的事实不予认可,只对2015年6月中贩卖的事实认可。同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认为量刑过重,应当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二审法院认为量刑过得,撤销了一审对被告人刘XX死刑立即的判决,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本案是周勇律师的真实案例,谢绝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