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9日12时许,当事人何XX驾驶晋DXXX号中型自卸货车,沿汾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外环孔家坡村口路段时,与道路东侧路口驶出由东向南转弯的由郭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未经登记注册的二轮轻便摩托车相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原告郭XX受伤,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后于2017年1月18日以沁公交认字{2016}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郭XX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何XX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以后,原告郭XX被送往沁源县人民法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3天后因原告伤势较重,该院医疗条件有限,当即转院至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住院治疗33天后因无法支付医疗费用而办理出院手续回家疗养。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何XX垫付36754.87元医疗费用。被告何X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仍在保险期内。被告何XX所驾驶车辆注册所有人为被告阎某某。
我方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综上,本案中被告何XX只需要对超出交强险医疗限额的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26145.98元,由于被告在交通事故后已经垫付36754.88元,故应当返还被告10608.9元。
经过审理,2018年6月15日,沁源县人民法院下达(2018)晋0431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中国XX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郭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郭XX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6721.1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郭XX财产损失费500元。上诉判决共计7762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二、原告郭XX待赔偿款到位后返还被告何XX16298.9元。三、驳回原告郭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沁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应有的赔偿,被告何XX的先行垫付财产得到返还。该判决结果公平公正,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