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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XX与庄XX、庄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 债权债务
  • (2014)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8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群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冼XX。


委托代理人逯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群生,广东XX律师。


被告一庄XX。


被告二XX。


被告XXX。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冼XX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冼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    烘


人民陪审员 李  振  财


人民陪审员 陈  炯  波



书 记 员 赖XX(兼)


书 记 员 陈XX


  • 2014-12-23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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