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代理人:刘X,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临河XX,系沈阳市大东区洮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XX,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代理人:靳海峰,辽宁XX律师。
被告:史XX,女,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焦XX。
委托代理人:靳海峰,辽宁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焦XX、史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 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XX承担。
审判员栾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