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孙XX诉焦XX、史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0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靳海峰律师
在对方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一定要坚持自己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赢得满意结果。

案件详情

  原告:孙XX,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代理人:刘X,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临河XX,系沈阳市大东区洮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XX,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代理人:靳海峰,辽宁XX律师。

  被告:史XX,女,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焦XX。

  委托代理人:靳海峰,辽宁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焦XX、史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 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XX承担。

  审判员栾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刘XX


  • 2016-05-04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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