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居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皓,山东XX律师。
被告孔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孔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世华
书记员 席XX
原告王XX,居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皓,山东XX律师。
被告孔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孔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世华
书记员 席XX
139 6374 3380
zhang13963743380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