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皓,山东XX律师。
被告:李XX。
原告杨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XX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