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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泗商初字第626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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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皓,山东XX律师。


被告:李XX。


原告杨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XX



书记员  张XX


  • 2014-07-13
  • 泗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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