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尚xx与陈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产纠纷
  • 2015年小民初字第022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宁慧娟律师
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实际情况,《房屋及院租赁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租赁被告的房屋及院落,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和自己的需求进行了加盖,构成了民法上的添附。原告、对该房屋及院落享有用益物权,该房屋及院落拆迁时原告的用益物权受到损害,按照民法上处理添附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拆迁补偿款原、被告应当平均分配,即原告与被告对拆迁款76万元各半享有38万元,被告应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38万元。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2009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及院租赁合同》,约定:1、原告承租被告合法占有的西温庄村西南角一处5.58亩地的院及部分房屋;2、合同载明被告在该院落中已有房屋及设施;3、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09年4月1日至2029年4月1日止;4、在租赁期间,若出现政府行为需拆除院内房屋及其他,属原告承建的房屋及其他赔偿费用归原告所有,属于被告的房屋及围墙赔偿金归被告,原告若在院内新植树木需砍伐,赔偿金归原告所有。原告租赁该院落及房屋后又加盖了库房、蓄水池等,存放了机器设备,新种植了树木等等。2015年4月,山西省重点工程山西科技创新城核心区建设项目需要对原告租赁的院落进行拆迁,由西温庄政府通知被告领取拆迁赔偿款。被告领取该赔偿款后并未将属于原告部分给付原告。原告多次找被告商量,被告拒不理会且纠集20多人将原告租赁的院落及房屋推到,给原告造成损失。

  裁判结果: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尚XX拆迁补偿款38万元。

  二、驳回原告尚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451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尚XX负担6623元,被告陈XX负担88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6-15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宁慧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