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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为当事人挽回60000元借款及利息

  • 综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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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禾杰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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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王禾杰律师就原告管某要求被告倪某偿还借款的主张,提交了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充分证明了自己的主张,同时充分否认了倪某辩称该借款系合伙开赌场的经费的观点,经过双方激烈的辩论,法院判决被告倪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管某偿还50000元本金及10000元利息。

案件详情

  2015年2月,倪X向管X借款5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倪X一直未向管X偿还借款,原告管X于2018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倪X偿还50000元借款本金及从2015年3月至2018年6月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围绕争议焦点分别提交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1、原告方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的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已经于2018年2月10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将50000元借款支付给被告。2、被告抗辩该借款系与其他人合伙开设赌场的经费,且在合伙开设赌场后20天已经在场子上偿还给原告,但被告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实:证人曾和原告、被告在赌场上玩过几次,对于本案所涉50000元借款的经过及相关事实,证人均未能证实,故法庭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对管X提出的要求倪X偿还管X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倪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管X借款50000元本金及利息10000元。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负担。


  • 2018-07-27
  • 洱源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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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禾杰律师,法学本科,从事法律工作4年,期间参与了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居间服务合同纠纷、婚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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