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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胜诉,成功驳回保险公司免责及改判责任比例诉求

  • 综合类型
合同事务
刘双律师 在线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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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9日3时57分,涉案驾驶人驾驶超载栏板货车,在成都市温江区XX,闯红灯且超速通行,与另一超速驶入路口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小型轿车被推行后又与第三辆轻型普通货车相撞。本次事故造成小型轿车驾驶人当场死亡,多名乘车人员受伤、三车受损的严重后果。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另外两车驾驶人分别承担次要责任,本案受害乘车人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本案受害人入院治疗33天,累计产生住院及门诊医疗费共计68054.21元,多家保险公司及涉案人员先期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出院医嘱明确受害人需休养4个月,需定期复查骨折愈合情况,后续取内固定医疗费用约15000元,庭审中各方一致确认后续医疗费按12000元计算。受害人伤情经司法鉴定,面部遗留瘢痕、肘关节及膝关节功能受损,构成三处十级伤残,受害人自愿放弃两处十级伤残的赔偿主张。同时,受害人长期在城镇务工、居住,具备城镇赔偿标准适用条件。
事故涉事三辆车辆均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涉案货运车辆存在挂靠经营、雇员履职驾驶、车辆改装及发动机更换等情形。受害人一审起诉主张各项赔偿共计150242.2元,涵盖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多项费用。一审法院结合事故责任、投保情况、伤情鉴定结果,依法划分各方赔偿比例,判令各保险公司及责任主体承担对应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涉案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事故车辆改装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商业三者险应免责,同时请求调整6:2:2的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二、办案经过

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全程跟进一审、二审全流程,精准梳理案件核心事实与法律争议焦点,全方位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一审阶段,律师详细核对受害人医疗票据、住院病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居住证明等全部证据材料,固定受害人城镇务工、伤残等级、误工护理时长、后续治疗费用等关键事实。针对涉案车辆挂靠经营、雇员履职侵权的法律关系,明确挂靠公司与实际车主的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精准核算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赔偿明细,剔除不合理抵扣项,完整主张受害人合法赔偿权益。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20%自费药扣除、车辆超载免赔10%的抗辩主张,律师结合保险条款及司法实践,逐一抗辩质证,配合法院确认合法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同时依据受害人实际伤情、医嘱及鉴定结论,佐证各项赔偿费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成功争取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最大程度保障受害人赔偿权益落地。
二审阶段,针对保险公司两大核心上诉理由,律师重点突破、精准抗辩。其一,针对保险公司以车辆改装、更换发动机为由主张商业三者险免责的诉求,律师明确保险公司需对“车辆改装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改装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免责事由成立,其免责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二,针对保险公司请求变更事故责任比例的诉求,律师结合交警事故认定书、各方违法行为过错程度、事故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论证一审70%、15%、15%的责任划分比例符合案件实际及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不存在比例失衡情形,有力驳斥保险公司的上诉观点。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全面审理,采纳律师全部辩护意见,确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涉案保险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判决明确保险公司主张的车辆改装免责事由不成立,需依法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确认一审70%、15%、15%的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合法有效,不予调整。
依据生效判决,涉案保险公司、车辆实际车主及挂靠公司需按比例履行赔偿义务:某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55313.42元,另一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14833.64元、向涉案次要责任方支付12793.37元,涉案车主及挂靠公司连带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7543.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4元,全部由上诉保险公司自行承担,受害人的合法赔偿权益最终全部得到司法支持。
  • 2018-07-07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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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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