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违约责任包括守约方为履约所做准备工作的损失

  • 合同事务
  • (2013)高新民初字第1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礼美律师
为当事人挽回购置设备损失。

案件详情

  简介

  2011年12月,原告经朋友介绍到被告处从事搬运工作,经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为履行合同,原告购买了用作搬运的叉车2台,价值20万元。经被告告知可以开工之后,原告雇佣了工人,并在被告工厂附近为其雇佣的工人租赁了房屋,购买了部分生活用品,花费5万多元。除此之外,原告还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0万元。2012年3月,被告因经营不善陷入停产,且被告内部股东之间发生争议,故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提出终止双方的劳务协议,并让原告退场。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并由被告对原告作出补偿,被告同意购买原告为履行合同所购买的2台叉车设备并返还原告的履约保证金。2012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被告欠原告搬运设备和保证金以及人工补助共计35万元整。此后,被告向原告返还了履约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了人工补偿款5万元,但对于其承诺购买的搬运设备,原告在支付了1万元之后则未再进行支付,至今仍欠原告设备款19万。我作为原告方代理人全程参与诉讼活动,现本案已经法院审结。

  我方诉请:

  原告认为,原告所购搬运设备2台叉车自购买之后就放置于被告工厂内,被告同意购买之后,原告也未再移动过该设备,故应视为在被告出具欠条时,原告已经完成搬运设备的交付,故被告应当依约支付该设备款项。同时,被告向原告承诺于2012年4月1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上述款项,但却并未完全履行。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收无果后,被告下落不明。于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买设备的欠款190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四川省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李X支付19万元。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四川省XX公司承担。(此款原告李X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050元,被告四川省XX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2050元)


  • 2013-07-08
  •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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