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8日23时50分许,崔X在沁源县XX下班途中,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汾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222(汾屯线)154公里+270米弯道路段时,因双方车辆在会车过程中均未靠右侧行驶,与对向行驶的宋X驾驶的晋111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崔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X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宋X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晋111号车辆的实际经营人为宋X,登记所有人为刘X,XXX司系晋111号车辆的投保单位。
事故给崔X造成了巨大损失,事故发生之后,崔X一直就赔偿问题找到对方进行协商,对方均借故拖延,拒不履行赔偿损失的义务,无奈之下,崔X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帮他进行后续的索赔事宜。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随即开始了诉讼准备工作,抓紧时间收集相关证据,对相关损失进行统计核算。经过准备我们向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宋X、刘X以及XXX司连带赔偿原告崔X医疗费21625.99元,误工费27458.9元,护理费3150元,营养费2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残疾赔偿金38424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424元,财产损失290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等共计120682.89元,实际应赔付104424.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针对我方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交强险、商业险保单、交通事故认定书、沁源县人民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医药费票据、二轮摩托车票据、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2018年12月13日,经过审理,沁源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18)晋043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B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崔X77856.7元,案件受理费1195元由宋X承担9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