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交通事故我方无责,获赔11万元

  • 交通事故
  • (2018)晋0431民初7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段剑杰律师
通过我方的积极代理,及时获得了对方的赔偿

案件详情

  2018年4月13日9时许,阴某驾驶的晋111、晋222挂号重型半挂列车沿汾屯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22(汾屯线)167公里+850米路段,在会车过程中,致挂车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李X驾驶的晋333号东风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阴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晋111、晋222挂号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XX公司,XX公司系晋111、晋222号车辆的投保单位。

  事故给李X造成了巨大损失,事故发生之后,李X一直就赔偿问题找到对方进行协商,对方均借故拖延,拒不履行赔偿损失的义务,无奈之下,李X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帮他进行后续的索赔事宜。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随即开始了诉讼准备工作,抓紧时间收集相关证据,对相关损失进行统计核算。经过准备我们向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阴某、XX公司以及XX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李X医疗费43241元,误工费24044.3元,护理费8550元,交通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0元,营养费5700元,残疾赔偿金3842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500元等共计140213.3元,除去垫付的15000元,剩余125213.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针对我方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沁源县人民医院病历、介休市北辛武整骨专科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医药费票据、交通费票据、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2018年12月13日,经过审理,沁源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18)晋0431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李X111461.08元,案件受理费1403元由XX公司承担。


  • 2018-12-13
  • 沁源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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