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5日某XXX与某党校签订了资产清查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党校委托XXX进行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审计费用为48000元。XXX在完成审计后,给党校开具了审计费发票,但党校始终未支付费用。经XXX多次催要,党校始终拒不支付,因此XXX向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水利局1、支付审计费用48000元;2、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XXX委托本律师代其处理此次财会服务合同纠纷。接受委托后,我们积极地收集相关证据,提前准备材料。经过对案件的细致研究与探讨。我们向人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1、审计业务约定书1份。2、审计费票据1支。3、审计报告1份。4、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书1份、XXX2016年审计报告登记表1份。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XXX与党校签订的审计事务约定书属于财会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原告XXX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我方提供的证据全部予以采信。在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下达了(2018)晋0411民初1528号民事调解书,判决党校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XXX审计服务费48000元。本案诉讼费500元,由XXX承担。
至此该案结束,人民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采信了我方的所有证据材料,我方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有理有据的维护了自身权益,避免了更多的诉累,因此当事人对我的代理行为给予了充分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