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获得保险公司全部赔偿

  • 交通事故
  • (2018)晋04民终17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段剑杰律师
挽回了当事人的全部损失

案件详情

  2017年3月25日7时00分许,李X驾驶由A运输队所有的冀111、冀222挂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32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家庄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驶出路外,造成车辆损坏,三者财产损毁的交通事故。事后平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XX公司系晋111车辆的投保单位。

  本次交通事故给A运输队造成了巨大损失,事故发生之后,A运输队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材料,一直就赔偿问题与对方进行协商,但对方自现场勘查后既没有给出受理意见,更没有出具详细的定损意见,借故拖延,拒不履行赔偿损失的义务,为了正常的经营运输,无奈之下,A运输队只能自行垫资支付了第三者财产损失,维修了损坏的车辆。之后A运输队负责人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帮他进行后续的索赔事宜。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随即开始了诉讼准备工作,抓紧时间收集相关证据,对相关损失进行统计核算。我们认为我方所有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以及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等险种,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准备我们向平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A运输队车辆损失88871元、吊车费、拖车费20000元、除污费8600元、赔偿土地损失20000元、路产赔偿1488元、货物赔偿50217元、赔偿XX公司损失44285元等共计23346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针对我方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我们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积极帮助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避免相关证据的灭失。在我们的帮助下,我方当事人收集到了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司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损失情况证明书、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吊车费、拖车费票据、C村村委会证明、张X收据、公路赔偿通知书、D公司收据、XX公司发票、保险单等证据。在与被告协商处理不成后,我们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积极收集相关法律法规证明我方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在开庭时,我方据理力争,讲事实,摆证据,充分向法院阐述了我方诉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最终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2017年12月14日,经过审理,平顺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18)晋0425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B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A运输队224203.63元,案件受理费3219.5元由B保险公司承担3092元。判决下达后,B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3月28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达了(2018)晋04民终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18-03-28
  •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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