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6日14时30分许,尤X驾驶晋111小型轿车,在长治市长子县段家庄村南XX与李X驾驶的晋222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李X车辆又将魏X家的大棚撞坏。事后长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尤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XX公司系晋111车辆的投保单位。
事故给尤X造成了巨大损失,事故发生之后,尤X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始终借故拖延,拒不履行赔偿损失的义务,无奈之下,尤X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帮他进行后续的索赔事宜。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随即开始了诉讼准备工作,抓紧时间收集相关证据,对相关损失进行统计核算。经过准备我们向长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尤X施救费1600元、维修费16541元、配件费21233元、赔偿魏X财产损失4700元、迟延履行926元等共计4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针对我方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司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施救费票据、维修费票据、配件费票据、调解协议书、保险单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2018年9月12日,经过审理,长子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18)晋0428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B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尤X44074元,案件受理费463元由B保险公司承担400元。
至此该案结束,我方的诉讼请求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通过我们的代理及时挽回了当事人的损失。通过我们的积极努力,收集到了足够的证据材料充分的证明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得到了法官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