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0日0时40分许,王X驾驶的晋111号长安牌SC7164A小型轿车沿沁洪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李元镇贤友村路段时,在会车过程中,因未靠右行驶,与对向行驶的由连X驾驶的未登记注册的二轮摩托车(载王B)发生碰撞,造成连X、王B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X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XX公司系晋111号车辆的投保单位。
事故给连X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事故发生之后,王X与保险公司互相推诿,均不主动承担责任,借故拖延,拒不履行赔偿损失的义务。无奈之下,连X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帮他进行后续的索赔事宜。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随即开始了诉讼准备工作,抓紧时间收集相关证据,对相关损失进行统计核算。经过准备我们向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X以及C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连X伤残赔偿金23733.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324.32元、误工费25650元、护理费4267元、医疗费66356.11元、医药费216元、检查费464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2200元、病历复印费58.7元、生活用品费用55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伤残鉴定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等共计137524.73元。并针对我方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连X工资表、门诊收费票据、住院病历、鉴定意见书、交通费用票据、保险单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2018年6月21日,经过审理,沁源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18)晋043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C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连X115317.15元,诉讼费用由王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