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要起诉几次才判离?
【基本案情】2010年12月下旬,B男与J女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1月24日,B男与J女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育有子女。2012年4月,J女经医院检查患有气管内膜结核病,遂搬回娘家居住。2014年4月,J女又回B男住处与其共同居住。其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派出所民警分别于2013年7月29日、2014年3月8日、2014年3月13日处警。2014年3月7日,B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准许双方离婚。当月18日,B男撤回起诉。2014年8月7日,B男向J女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保证不去法院提出有关J女的任何起诉。”2014年11月30日,B男再次向J女保证:“本人保证外面没有女人,保证不与老婆离婚,假如主动提出离婚,把所有财产分给J女。”2017年3月1日,B男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情况】庭审中,原告BX认为,双方自2012年6月开始分居。2014年4月起,双方虽住在一起,但经常不同房居住。期间也少有夫妻生活。因夫妻生活不和谐,BX曾于2014年8月诉至法院。为此,BX精神状态欠佳,身边人多次劝导,但未有改善。对于共同过夫妻生活事宜,BX曾多次向JX提出,但JX以忙着赚钱为由未同意。被告JX辩称,双方登记结婚后,其与原告BX共同经营公司,每天上网找客户,从早上七八点做早饭开始,要忙到次日凌晨两三点。其与原告BX的夫妻生活正常,但原告BX一个星期出去两三次,JX要求BX同床就寝,但BX未允,只睡在沙发上。2012年8月-9月间,JX开始咳嗽,BX经常不回家。查明病因住院期间,BX只去看过JX几次。出院结账时,BX亦未支付任何款项。嗣后,JX搬回娘家居住。2013年7、8月份左右,JX搬至与BX的婚房共同居住。直到2017年1月,JX才与BX分居。关于未育有子女一事,系因结婚初期经济条件不允许,双方采取避孕措施,且原告BX也没急于要孩子,还一直声称在外有孩子。2016年9月开始,双方未采取避孕措施,打算要孩子,但一个月过去了未能怀上,原告遂称JX不能生育。休庭后,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但双方就共同财产分割未能达成一致,且JX要求BX赔偿5万元未获BX同意。法院遂判决不准离婚。【律师分析】本案系因BX认为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已无和好之可能而引发离婚诉讼。虽是BX第二次起诉离婚,但最终法院未判决准予离婚,其重要原因在于BX未能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证实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事实。庭审中,BX亦提及双方夫妻生活不和谐,且二人婚后多年未有生育,但这些并不构成法定的离婚事由。若想达到离婚的诉讼目的,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律师现就本案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一、夫妻生活不和谐能否支撑原告的诉请?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的离婚事由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原则。而认定夫妻感情破裂,需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由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被告JX在庭审答辩时表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此时,法院审理案件时就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BX虽称双方自2012年6月起即分居,但同时又称至2014年4月时,双方共同居住。此后,双方虽未同房,但并非属于分居。且原告BX并未能举证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另被告JX仅自认双方自2017年1月才开始分居。诉讼两造关于分居的时间起点表述不一致,法官无法基于现有证据判断究竟何时起双方真正分居。故而,本案无法基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被认定符合离婚的法定事由。需要说明的是,夫妻生活本就是较为私密的事项,双方夫妻生活不和谐难以通过证据形式予以固定,且其并非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因此,离婚诉请难以因此情形而获支持。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所作保证是否可以作为今后分割共同财产的依据?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本律师此前曾也撰文提及。结合司法实践来看,忠诚协议并不能一概而论被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就本案中,B男于2014年11月30日再次向J女保证:“本人保证外面没有女人,保证不与老婆离婚,假如主动提出离婚,把所有财产分给J女。”这一保证属于忠诚协议的表现形式。但该份保证因限制了婚姻自由,故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今后若产生第三次离婚诉讼的话,JX亦无法基于此主张BX不得分割共同财产。三、被告不同意离婚的话,原告需要起诉几次才能被判准予离婚?诚如上文所言,认定夫妻感情破裂,需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换言之,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原告究竟起诉几次才能实现离婚的诉讼目的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原告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可与被告进行沟通。若无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可能在第三次起诉时,法院才会判决准予离婚。【律师建议】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即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但是离婚自由并非意味任由当事人离婚,法律限制草率离婚。因此,夫妻双方因本着和睦相处的精神共同维护婚姻关系。若真因感情破裂而不得不诉诸法律,当事人也应做好取证工作,不可寄希望于对方自认分居的事实。婚后多年未育子女虽是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的诱因,但它不是法定的离婚事由。再者,现有科学技术亦能解决不孕不育问题。建议夫妻双方可友好磋商,寻找解决问题的恰当方式,如人工授精、领养子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