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江西省婺源县XX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7)赣1130民初442号
合同事务
郑美玲律师 在线
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抓住了建设工程案件的宗旨,使被告的各项抗辩理由无法成立,最终获得全胜。

案件详情

  被告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系婺源县****项目发包方。2014年4月18日,被告李**与原告叶**签订《婺源*******二期主体工程施工协议》,将该项目二期新开工的38#、40#、41#、42#、43#、44#六栋多层和48#一栋小高层七栋建筑物工程交给原告叶**施工。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施工合同面积按图纸建筑面积计算,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计价;进度款根据原告当月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在次月中旬的15号左右发放上月完成工程量的50%;当原告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双方按图纸建筑面积计算费用并签字认可后,支付原告费用总额的90%,剩余10%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结清。             2015年5月21日,被告李**与原告叶**施工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总工程款XXX元。婺源县*****工程竣工后,原告找被告李**支付剩余10%工程款,但被告李**一直以其他理由拖延至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等法律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李**应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江西省XX司对应支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故向法院诉请:1、判令告李**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12010.30元;2、判令被告江西**实业公司对该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7-12-20
  • 婺源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郑美玲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郑美玲律师
5.0分热情执业:9年
郑美玲律师
13611201****8493 执业认证
  • 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 江西省婺源县天佑西路12号
郑美玲,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郑律师有着数十年法律工作经历,工作中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恪守“忠于法律、诚...
  • 135 7636 8058
  • 1357636805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