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曹建文,江西XX律师
被告:辛某
原告和被告民间借贷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和利息6000元(自2018年5月6日起计至2018年8月16日,之后利息按月息2%计算到本息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略。经审理查明,2014年、2015年,被告因办厂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将借款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被告。2017年5月15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条,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原告现金10万元,借期一年,年息3分,先预付利息三万元,到2018年5月15日返还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作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将借款交付给了被告,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在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万元,并要求按月息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就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5月16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之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