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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打诈骗电话从XXX减为4427人次

  • 刑事辩护
  • (2017)粤2071刑初2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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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智文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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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与同伙共同拨打电话诈骗。检察院原起诉赖某参与两个诈骗团伙,且拨打诈骗电话26521人次。周智文律师接受赖某委托,一审开庭为其辩护,提出赖某仅参与其中一个团伙犯罪,且参与时间只有一周,拨打的诈骗电话人次应从被抓获前一周开始计算。庭后,检察院、法院认同周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检察院对原起诉书进行变更,认定了赖某只参与林某团伙犯罪,在案发前一周才参与电信诈骗,拨打诈骗电话只有4427人次。法院依法认定该事实,对赖某作出轻判1年10月。

案件详情

  拨打诈骗电话从XXX减为4427人次

案例要旨

       赖X与同伙共同拨打电话诈骗。检察院原起诉赖X参与两个诈骗团伙,且拨打诈骗电话XXX。周智文律师接受赖X委托,一审开庭为其辩护,提出赖X仅参与其中一个团伙犯罪,且参与时间只有一周,拨打的诈骗电话人次应从被抓获前一周开始计算。庭后,检察院、法院认同周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检察院对原起诉书进行变更,认定了赖X只参与林X团伙犯罪,在案发前一周才参与电信诈骗,拨打诈骗电话只有4427人次。法院依法认定该事实,对赖X作出轻判1年10月。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林X纠集王X、程X、赖X在某出租屋内实施电信诈骗,并向王X、程X、赖X等人提供手机、手机卡、公民个人信息等诈骗工具,以冒充被害人的熟人或领导身份骗取对方信任,通过借钱、急需用钱、送钱给领导办事等理由,要求被害人钱财,然后再指挥其他团伙成员进行取钱、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赖X从2017年2月19日开始拨打诈骗电话,其与诈骗团伙拨打诈骗电话XXX。

辩护思路

       周智文律师接受赖X委托,依法在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为赖X辩护,提出以下辩护观点:一、林X团伙、李某团伙是分别租用不同地点,自行支付租金,没有相互协作,各自实施诈骗活动,不宜将两团伙的犯罪事实,拨打电话人次笼统计算在一起,这样加重了每一名被告人的罪责。本案应将林X团伙、李某团伙区别认定拨打电话人次,分别定罪量刑。二、多名被告人是分别独自实施打电话诈骗,赖X也是自己打电话,没有协助其他被告人,应按其参与拨打电话的人次来认定其罪责,以团伙拨打人次来认定其罪行明显过重。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X从2017年2月19日开始拨打诈骗电话,其与诈骗团伙拨打诈骗电话XXX”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赖X并非从2017年2月19日就开始拨打诈骗电话。林X等人均是3月23日被抓获。林X庭审供述,赖X约在一周前到自己的住处;王X供述中提到,赖X到来也是差不多七天时间,赖X他们来的时间不长;同时赖X在供述中也说到,其是3月16号的时候到了林X的住处。起诉书认定赖X从2月19日参与团伙犯罪,依此认定赖X及其团伙拨打诈骗电话XXX,缺乏事实依据,是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根据证据反映,赖X应当是被抓获前一周时间,即3月16日左右才来到中山的。赖X是3月20日才开始拨打诈骗电话的。赖X参与拨打电话的人次应当从3月20日开始计算。在赖X房间缴获的手机卡、电话等,是由林X或前租客等人提供,部分是通过网上和陌生人购买的。3月20日前所拨打电话人次,不能认定为赖X拨打的。起诉书指控赖X及其团伙参与拨打XXX,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四、被告人赖X系在共同犯罪中起要作用,是从犯。

       根据本案案卷资料,拨打诈骗电话所使用的电话卡、电话、事主信息等都是林X等人提供,赖X并没有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资源,是林X提供的犯罪资源。王X在案卷中供述,是林X把赖X等人叫去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赖X是受教唆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主观上并非自生犯意。林X供述多次提到,缴获的手机是之前就已经在出租房屋的,是其老乡“胖子”留下的,赖X是使用房间留下的手机拨打的电话。因此,即便很多电话是从赖X房间的手机拨出,但很多电话却是在赖X到来之前拨出的,不能据此认定为赖X所拨出的诈骗电话。此外,王X供述中也提到,赖X来的时间不长,打电话的次数也没有他多。我估计他们每人打了六七百个电话。赖X供述,其大约打了200多个电话,其是3月20日开始拨打诈骗电话的。赖X实际参与拨打电话人次非常少。五、被告人赖X属诈骗犯罪未遂。赖X只是拨打了诈骗电话,但没有诈骗到任何财产,属诈骗犯罪未遂。不能以缴获手机有与被害人有通话记录,就认定赖X有诈骗成功。因为赖X的手机卡、电话,是从出租屋里拿到的,部分是网上购买的,很可能是其他人使用过实施的诈骗行为。六、赖X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其具有很大的改造可能性。赖X一开始并无犯罪目的,来中山找到林X等人后,只是因为还未找到工作,同时生活上的资金紧张,在这种穷困潦倒的情况下受到同案被告人的诱惑,从而一时糊涂才犯下的不法行为。七、赖X交代了主要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检察院决定、法院判决检察院于2018年7月对该案作出变更起诉。采纳了周智文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变更起诉赖X只参与林X电信诈骗团伙,其从2017年3月16日才参与电信诈骗,其与同伙共拨打诈骗电话4427人次。法院审理后认定了检察院变更后的起诉事实,依法判决赖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该判决认定了部分同案被告人,拨打了诈骗电话2万多人次,分别判处4-6年刑期。



  • 2018-08-27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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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智文,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投资人,经济犯罪辩护部主任,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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