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案件
原告2010年购买西安市未央区海璟国际小区3号楼2单XX房屋,并长期在本市居住生活。该小区3号楼系临街商住一体楼房,西临文景XX。2012年2月15日,原告通过该楼正在施工的一楼通道时,因踩断了覆盖在地下室通风口上的木板而跌入地下室通风坑内致伤。经救援当即被送往长安医院救治。后因伤情过重,当日又转至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继续救治,两次治疗,原告共支付医疗费用80436.77元,另支出担架急救费、救护车费等共计400元。
被告辩称其系海璟国际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并非施工主体,亦不是发包方,其无违法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无关联性,主观上更不具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应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受伤发生在其居住小区的地下室通风坑内,被告作为该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于小区地下室通风口等公共设施具有管理职能,其虽辩称不属于施工主体,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拒不提交前期物业合同及施工方施工备案等证据,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该通风口已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事发时,该小区有其他正常出入通道,原告未从正常通道通行,且事发地点正在施工,原告自身亦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现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原因,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为宜。
判决被告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喻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98836.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