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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不适格撤诉(不用赔偿)

  • 知识产权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冯燕青双证律师
仔细比对证据材料,发现证据问题,迫使原告撤诉

案件详情

  案情概要 :

  原告杭州XX公司诉被告杭州XX公司、杭州XX公司、杭州XX公司等五家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在庭审之前,我们仔细比对原告提供过来的证据材料文件,抓住对方证据材料准备不充分,对方的著作权的归属是不在杭州XX公司名义下的,但是以原告的名义来起诉,出现著作权权属不清,原告不适格,迫使对方撤诉,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杭州XX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附上民事裁定书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书

  (2017)浙8601民初1754号

  原告:杭州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XX

  被告:杭州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

  原告杭州XX公司诉被告杭州X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杭州XX公司申请将第二、三项诉讼请求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8733元”合并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XX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杭州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孟焕良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史XX


  • 2017-08-07
  • 铁路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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