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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欠4年的货款20余万元终被追回

  • 合同事务
  • (2018)陕0113民初764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丹律师
其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谁取得了有力的证据,谁就会赢得了官司。本案中通过本律师积极收集的很多间接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使得法官形成了内心确信。最后成功帮助原告追回被拖欠4年的货款20余万元。

案件详情

  原告:陕西某某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某某区

  法定代表人:武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陕西XX律师。

  被告:西安XX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XX*座****室。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因原告长期给被告供货,双方之间形成了稳定的供货关系,故双方之间每次交易被告下订单后经原告确认后进行生产,原告按要求向被告交货,并同时将等额发票开具给被告,被告按照约定在收到发票后3个月内付货款,双方以该种方式长期合作共计5年。但自2014年开始,被告不断出现拖欠货款现象。2014年11月27日,经对账确认被告共收到发票314160元,被告支付货款110000元,拖欠原告货款204160元。2015年12月31日,被告给原告开具204160元商业承兑汇票,原告将该汇票背书给第三方,但第三方承兑时因被告账户无钱被拒付。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被告再次确认拖欠原告201460元货款,同时收回上述承兑汇票。对账后,被告仍未付款,原告多次追讨无果,2017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函》,承诺在2017年12月31日付清所有款项。但被告仍依照承诺付款。

  被告新某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或口头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某公司与原西安某某达XX公司建立了长期供货合同关系。西安某某达XX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变更名称为新某某公司,即本案被告。2014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对账单》,载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14160元。2014年11月27日,双方又签订《对账单》,载明,2014年10月2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204160元。2015年12月31日,被告给原告开具204160元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6月30日。原告将该汇票背书给案外第三方,但第三方承兑时被付款银行拒付。2016年8月2日,被告将该承兑汇票收回。2016年7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对账单》,载明,截止2016年7月27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04160元。2017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函》,载明,截止2017年4月26日,被告应付原告货款合计204160元,承诺自2017年6月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被告依据资金情况,承诺每月按照月度平均原则支付原告到期的应付账款,至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应承担拖欠货款所产生的损失,该损失应自2014年8月25日起计算,理由是双方约定其向被告供货并开具发票后三个月,被告支付相应款项,且已形成交易习惯,但未提交证据。

  以上事实,有《西安三元达采购单》、《对账单》、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承诺函》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建立的供货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后,理应及时获得被告支付货款,根据原告提供的《西安三元达采购单》、《对账单》、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承诺函》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416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8月25日起承担拖欠货款损失一节,本院认为,原告虽称双方约定其向被告供货并开具发票后三个月,被告支付相应款项,且已形成交易习惯,但对此原告未提交证据,对原告该主张,依法不予采信。根据原告提交的商业承兑汇票显示,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6月30日,应视为被告承诺在时间向原告付款。但因为票据被拒付,导致原告未取得款项,对此,被告应当承担未按时付款的违约责任,应自2016年7月1日起,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计算,向原告承担拖欠款项的损失。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的抗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XX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XX公司支付货款204160元及拖欠款项的损失(以204160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审判长  袁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孟元元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贺XX


  • 2018-07-19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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