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2民初3778号
原告:王X,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陕西XX律师。
被告:西安市双生龙胜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部,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经营者:张XX,女,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雪雪,陕西XX律师。
第三人:霍XX,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西安市高陵区泾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X诉被告西安市双生龙盛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部、第三人霍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霍XX递交中止审理申请书,要求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霍XX申请撤销王X与周XX房屋交易一案已经高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尚未审结。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依法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杨XX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桑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