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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西安市双*龙盛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部、第三人霍*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产纠纷
  • (2018)陕0102民初377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丹律师
中止诉讼

案件详情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2民初3778号

  原告:王X,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陕西XX律师。

  被告:西安市双生龙胜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部,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经营者:张XX,女,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雪雪,陕西XX律师。

  第三人:霍XX,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西安市高陵区泾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X诉被告西安市双生龙盛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部、第三人霍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霍XX递交中止审理申请书,要求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霍XX申请撤销王X与周XX房屋交易一案已经高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尚未审结。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依法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杨XX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桑淑君


  • 2018-09-18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第三人
  • 终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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